砀山县城关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诉砀城意发房改安居小区联合开发办公室等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案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1998)经字第13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09月16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朱玉华 单位:
本案争执的焦点是,在国家和地方对建筑工程定额的取费标准作出政策性规定的情况下,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双方约定工程造价,是无条件执行政策性价格,还是可以通过协商决定是否适用政策规定或在一定的条件下予以变更。
法院在处理此案时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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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1998)经字第133号。
2.案由: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砀山县城关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一建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聂书良砀山中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宏伟砀山中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砀城意发房改安居小区联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合办)。
代表人:王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黄若汉砀山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砀山县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房改办)。
法定代表人:王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黄若汉砀山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国营砀山葡萄酒罐头工业公司(以下简称工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黄若汉砀山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许海斌;审判员:刘志勇朱玉华
6.审结时间:1999年9月16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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