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信达货运配载经营部诉中国农业机械西南公司、第三人刘某运输合同赔偿案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成经终字第45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03月0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天智 单位:
本案是分期付款售车这一新的营销方式所引起的新类型纠纷,具有典型意义,涉及两个主要问题,一是分期付款售车后,名义上的车主应否承担所有权人的全部责任?二是表见代理能否成立?
对第一个问题,长期以来有较大争议。因为我国一直对机动...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1998)青经初字第446号。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成经终字第459号。
2.案由:运输合同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成都市青羊区信达货运配载经营部(以下简称信达货运部)。
法定代表人:赵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俊章中川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中国农业机械西南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某,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白某,该公司职工。
第三人:刘某,男,汉族,1964年5月8日出生。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清泉;审判员:胡华元;代理审判员:张祥。
二审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谷金霞;代理审判员:何军余扬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10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3月4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