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某诉母某等公司变更及性质认定案
案由:
公司债券权利确认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筠连县金鑫有限公司

四川省宜宾长源律师事务所

筠连县金鑫有限公司

筠连县农业局

筠连县金鑫有限公司

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

筠连县金鑫有限公司

筠连县金鑫有限公司

文书字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川经终字第22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09月2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何义礼 单位:
本案当事人诉争的筠连县金鑫有限公司是个较大型民营企业,被列为四川省民营企业最大规模200强,宜宾市民营企业10强。该公司经营者全系亲戚关系,原告余某之妻母某4是被告母氏兄弟的亲胞妹。公司在经营管理中,完全形成家族式管理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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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宜中经初字第26号。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川经终字第225号。
2.案由:公司变更及性质认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被上诉人):余某,男,1963年4月24日出生,筠连县人,筠连县金鑫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和建四川省宜宾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诉人):母某,男,1953年9月11日出生,筠连县人,筠连县金鑫有限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卿某,男,筠连县农业局工作人员。
被告(反诉原告、上诉人):母某1,男,1956年3月25日出生,筠连县人,筠连县金鑫有限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龚明章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诉人):母某2,男,1958年10月28日出生,筠连县人,筠连县金鑫有限公司董事。
被告(反诉原告、上诉人):母某3,男,1964年7月25日出生,筠连县人,筠连县金鑫有限公司董事。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敖贵儒;审判员:刘章键;代理审判员:徐志文。
二审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侯克莉;审判员:张广荣成小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7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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