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某等五人诉上海广平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权益案
案由:
质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1999)卢经初字第55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05月1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郑健中 单位:
本案是一起有限责任公司原职工等人集体状告公司要求确认股东权利的新类型案件。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现代企业制度中重要经济组织形式之一,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得到广泛发展。但是有关当事人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性质及如何成为法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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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1999)卢经初字第555号。
2.案由:股东权益案。
3.诉讼双方
原告:戴某,男,汉族,1972年6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健上海市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某,男,汉族,1973年5月28日出生。
原告:毛某,男,汉族,1972年11月2日出生。
原告:顾某,女,汉族,1972年1月16日出生。
原告:崔某,女,汉族,1971年5月31日出生。
原告戴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健同时作为上述四原告的委托代理人。
被告:上海广平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樊云上海市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健中;代理审判员:王巍琦罗斌
6.审结时间:1999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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