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五金矿产进出口防城公司诉广西靖西县湖润龙共经济开发公司联营案 以无法防止的外因为判案理由
案由:
合同案例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9)百中法经初字第2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11月2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隆文雄 单位:
该案件主要涉及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国家行政机关具体的行政行为等无法防止的外因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后,如何确定合同责任的法律问题。本案的判案理由对该类型案件的法律适用作了一次有益的实践。
无法防止的外因是非当事人的意志或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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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9)百中法经初字第24号。
2.案由:联营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广西壮族自治区五金矿产进出口防城公司。
法定代表人:戈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梅、刘晰一,杨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靖西县湖润龙共经济开发公司。
负责人:王某(曾用名王某1),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雄鹰金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文耀靖西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靖西县地质矿产局。
法定代表人:黄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莹靖西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珠海经济特区振阳工贸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2,经理。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隆文雄;审判员:刘子刚黄文成
6.审结时间:1999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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