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天然居宾馆诉江苏中易艺术发展公司承包合同案
案由:
合同案例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连经终字第23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12月0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周庆忠 单位:
处理好本案,主要需解决以下两个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是否适用于珠宝饰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珠宝饰品是指以珠宝为主要价值的镶嵌饰品,对拆下的金银胎,必须全部交售给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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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1998)新经初字第683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连经终字第238号。
2.案由:承包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人(被上诉人):连云港天然居宾馆。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1,职员。
委托代理人:尹波连云港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江苏中易艺术发展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某,该公司部门经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助理审判员:曹洪卫。
二审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庆忠;审判员:刘浦;代理审判员:何海连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10月6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12月2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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