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诉辽阳市太子河区经济委员会企业承包合同案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辽阳市华丰包装制品厂

辽阳市涉外律师事务所

辽阳市太子河区中心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辽经终字第7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05月1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吴彤 单位:
1.本案涉及到企业出售过程中优先购买权的问题。关于优先购买权问题,我国的《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三款有如下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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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1998)太经初字第138号。
二审判决书: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辽经终字第71号。
2.案由:企业承包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上诉人):周某,男,43岁,汉族,辽阳市人,辽阳市华丰包装制品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杨曦磊辽阳市涉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被上诉人):辽阳市太子河区经济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马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丁宁,辽阳市太子河区中心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浩;审判员:沈晓虹季杰。
二审法院: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文让;代理审判员:杨襄平李航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2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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