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1999)洛经初字第52号。
3.诉讼双方
原告:泉州市玉祥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剑峰、尤延辉,泉州侨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某,男,195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泉州市人。
委托代理人:林某,男,194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泉州市人。
被告:杜某,男,195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泉州市人。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龚万淳;代理审判员:王通、洪羚燕。
6.审结时间:1999年11月7日(依法延长审限)。
(二)诉辩主张
原告诉称:1998年10月10日,原告泉州市玉祥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两被告签订一份车辆承包合同,约定第一被告谢某向原告承包经营车牌号码为闽CXXXX1号的桑塔纳出租车,由第二被告杜某作为担保人,期限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00年8月30日止。合同规定谢某需一次性缴付押金4万元;每月1日上缴承包金5 500元,逾期交纳每日应支付违约金200元,超过15天的,原告有权取消合同、收回车辆及有关手续,并取消车辆的押金等;被告在承包期间对车辆的维修和保养应按照原告指定的厂家定点维修、保养,不得将车辆开到非指定厂家维修,否则,将不给车辆年检等条款。三方均在合同上签字盖章确认。该份承包合同及担保书均由泉州市侨经律师事务所负责见证。但自从合同签订后,被告谢某从未缴纳过承包金。经原告多次催缴,被告谢某及其担保人杜某直至起诉时即1999年3月仍未缴纳承包金及违约金。该车辆在谢某承包期间,进行过维修,因拖欠维修单位维修费,目前该车尚在维修单位。原告请求终止承包合同,判令第一被告谢某立即交还所承包的车辆,支付自1998年10月至实际交车时按合同约定的承包金,违约金以日万分之五计付;第二被告杜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谢某辩称:1.原告之诉缺乏事实,在其承租闽CXXXX1号桑塔纳小车过程中,原告采取欺诈胁迫手段让其签订承包合同。原告隐瞒了该车在转包给被告之前曾多次出过事故的情况,乘被告承包小车之急,串通原承包人彭某而将该车转包给被告。2.该车于1998年9月30日移交,10月1日正式行驶,尔后多次出毛病,被告将车送到原告同意的泉州(上海)大众特约维修站维修多次仍不能正常行驶,停驶至今。3.被告10月2日发现该车不能远行即向原告经理杨某要求退还押金2万元,不予承包,杨某不但不退还押金,且胁迫被告签下合同。签订合同后很长时间原告都没有交付合同书正本给被告。被告又于1998年10月24日交付九百多元租金给杨某。被告请求解除合同,判令原告偿还押金2万元及赔偿被告的经济损失。
被告杜某辩称:他于1998年9月29日与谢某交付押金2万元给玉祥出租车公司原经理杨某;9月30日交车,10月1日行驶发现车有问题;10月2日找杨某要求退还押金,杨某不同意;10月4日把车开到特约维修站;10月10日在考虑到谢某的经济情况、原告不退还押金的情形之下,与原告签下承包合同、担保书。
(三)事实和证据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998年10月10日,原告泉州市玉祥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两被告签订一份车辆承包合同,约定第一被告谢某向原告承包经营车牌号码为闽CXXXX1号的桑塔纳出租车,由第二被告杜某作为担保人,期限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00年8月30日止。合同规定谢某需一次性缴付押金4万元;每月1日上缴承包金5500元,逾期交纳每日应支付违约金200元,超过15天的,原告有权取消合同,收回车辆及有关手续,并取消车辆的押金等;被告在承包期间对车辆的维修和保养应按照原告指定的厂家定点维修、保养,不得将车辆开到非指定厂家维修,否则,将不给车辆年检等条款。1998年9月29日,担保人杜某交付定金2万元给玉祥公司经理杨某。担保人杜某1998年10月10日在担保书上签名,担保书内容是:“本人自愿作为谢某与贵公司(指原告)1998年10月10日签订的出租车承包合同担保人。担保人保证被担保人履行该合同的条款,如有违约或不履行合同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贵公司追索债权的一切费用。”本案承包合同及担保书经泉州侨经律师事务所李某、张剑峰律师见证并出具见证书。谢某系在对合同内容没有意见的情况下,自愿签下承包合同的,同时他也同意合同上期限自1998年9月1日至2000年8月30日终止;杜某也是对合同内容了解后没意见,自愿为谢某提供担保的。
又查,原告是征得原承包人彭某的同意将本由彭某承包的闽CXXXX1号桑塔纳轿车转包给谢某,原告与谢某重新订立承包合同,谢某作为新承包人,承继合同上约定条款规定的权利和义务。1998年9月30日,彭某与谢某进行试车正常后,把车交付谢某;彭某原来交给原告的押金4万元中留下1.77万元借给谢某抵作押金,待合同期满即2000年8月30日向原告办理领出手续后交回彭某;1998年10月1日起彭某与原告的承包关系解除,原告与谢某的承包关系成立,闽CXXXX1号车一切租金及费用由承包人谢某缴纳。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各方当事人陈述。
2.1998年10月10日当事人签订的承包合同、担保书及见证书。
3.原告经理杨某出具的收到定金2万元的收条。
4.原告委托代理人对两被告及证人彭某的询问笔录。
5.证人彭某的证言。
6.谢某1998年9月29日、9月30日出具给彭某的两张字据;9月30日、10月17日出具的两张欠条。
(四)判案理由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承包合同经双方当事人多次协商签订,合同签订时没有欺诈、胁迫的事实,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确认此合同有效。被告谢某在经营不利、收益不佳的情况下,未及时协商变更合同,事后提出质量问题的主张不能成立。原告玉祥公司已按该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被告却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纳承包金以及交清维修费,致使该车至今仍停留在泉州(上海)大众汽车维修站。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承包合同行为发生于新合同法施行之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履行合同,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故原告请求终止承包合同本院予以支持。合同既准解除,被告就应交清拖欠维修单位的维修费,返还原告闽CXXXX1号桑塔纳出租车,原告请求返还承包车辆及支付承包款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但鉴于被告谢某自承包车辆接到手后仅正常营运两个月,其余时间均在泉州(上海)大众汽车维修站,没有进行使用、收益,原告玉祥公司也知道该车自1998年11月26日至今没营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本院认为被告谢某应支付给原告从1998年10月承包时起至原告主张权利时止的承包金27500元比较公平合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规定,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由有过错一方承担违约责任。被告谢某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纳承包金,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承包合同中第二条第三项有约定“逾期交纳承包金的每日应支付违约金200元;超过15天的,甲方有权取消车辆押金等”。但原告请求支付违约金,应根据银行的相关规定,即按日万分之四支付违约金既符合法律,又支持了原告的诉求。同时,原告有权取消被告的定金2万元,被告无权追讨。被告杜某自愿为谢某与玉祥公司签订的出租车承包合同作担保人,既在主合同上签名,又出具担保书,其担保行为应认定有效,杜某应承担担保书约定的连带清偿责任。
(五)定案结论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八)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作出如下判决:
1.解除原告泉州市玉祥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某、杜某出租车承包合同。
2.被告谢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三十日内完好返还原告闽CXXXX1号桑塔纳出租车,并向原告支付承包金27500元以及按日万分之四计算自1998年10月起至本院确定的履行期限内的违约金。逾期不支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办理。
3.被告杜某对本判决第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受理费1850元,由被告谢某、杜某负担。
(六)解说
本案在审理中,我们对确认合同和担保行为有效的认识是一致的,都同意可准予解除合同,完好返还闽CXXXX1号桑塔纳出租车。但在对原告的请求返还承包金的数额以及违约金应如何计算存在两种分歧:一种意见认为,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从1998年10月承包时起至原告主张权利时止的承包金27500元,以及按日万分之四支付违约金。另一种意见认为,经济合同既确认有效,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1998年10月至实际交车时按合同约定的承包金,违约金以日万分之五计付可完全予以支持。笔者认为第一种意见是正确的。因为被告谢某自承包车辆接到手后仅正常营运两个月,其余时间均在泉州(上海)大众汽车维修站,没有进行使用、收益,原告玉祥公司也知道该车自1998年11月26日至今没营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在本案中,被告仅正常营运两个月就没再进行使用、收益,显然应有别于一直在使用收益却拒不支付承包金的情况,如果属后一种情况的处理方式就可适用第二种意见;民事主体在承担民事责任上要合理,从本案出发,如果判决被告支付至实际交车时的承包金,就与公平原则相悖。另在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中,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逾期付款的相关规定,按日万分之四支付违约金既符合法律,又支持了原告的诉求。
(王通)
案例来源: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0年商事审判暨行政审判案例卷》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155 - 158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