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起动器厂诉湖南省吉沐实业有限公司、珠海经济特区香州征达实业公司企业租赁、兼并合同案
案由:
企业兼并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1999)芙经初字第32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10月2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汤金钟 单位: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企业之间兼并案件越来越多。妥善解决好企业之间的兼并纠纷是维护稳定、促进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本案的上述判决,既肯定了在企业兼并的准备阶段为保障企业的正常生产所做的有益尝试,又维护了被兼并企业职工和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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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1999)芙经初字第323号。
2.案由:租赁、兼并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长沙起动器厂。
法定代表人:周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刘立新湖南海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向阳湖南海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吉沐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邬力民湖南华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经济特区香州征达实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某,总经理。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革文;审判员:肖利民;代理审判员:丰艳
6.审结时间:1999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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