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筐泉酒厂诉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
案由:
商标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四川泸州万盛行律师事务所

公司法律事务办公室

文书字号: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1998)合法经初字第16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11月1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立生 单位: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抢先注册商标,反告商标图形作品的著作权人的案件。商标权和著作权都是知识产权,是智力成果权。智力成果权是公民或法人通过智力劳动创造出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商标是由文字、图形组成的,是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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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1998)合法经初字第168号。
2.案由:商标侵权案。
3.诉讼双方
原告:泸州市筐泉酒厂。
法定代表人:梁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刘志东四川泸州万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邹某,该公司法律事务办公室工作人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立生;审判员:陈勇杨建华
6.审结时间:1999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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