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某诉中国建设银行社旗县支行储蓄存款挂失案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社旗县正合律师事务所

中国建设银行社旗县支行筹资科

社旗县正合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南经终字第6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02月0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胡玉国 单位:
1.贾某在存单未丢失的情况下,在挂失申请书上签字,应否视为是对柴某、杜某挂失支取的书面追认。被代理人追认,是指被代理人于事后承认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这种追认行为也必须符合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1998)社法经初字第243号。
二审判决书: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南经终字第63号。
2.案由:储蓄存款挂失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贾某,男,32岁,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社旗县。
委托代理人:王大柱社旗县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社旗县支行。
代表人:龚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吴某,男,49岁,汉族,中国建设银行社旗县支行筹资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吴志刚社旗县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超;审判员:张文增姜付强。
二审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丁建民;审判员:贾文彬;代理审判员:宋汉亭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11月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2月2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