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四环制药厂诉北京市海淀区温泉农村信用合作社、北京中联肉类食品公司存单案
案由:
侵占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再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1999)高经再终字第37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12月1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范宏 单位:
1.关于认定出资人指定用资人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如果出资人将款项存入金融机构后,再指定金融机构将资金转给用资人的,首先由用资人返还出资人的本金和利息。金融机构因其帮助违法借贷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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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7)一中经初字第936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1998)高经终字第186号。
再审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1999)高经再终字第376号。
2.案由:存单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诉人):北京市海淀区温泉农村信用合作社(简称温泉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王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寿云北京市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官以德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四环制药厂(简称四环制药厂)。
法定代表人:文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吴晓琦北京市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中联肉类食品公司(简称食品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经理。
4.审级:二审、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审判机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仲贵华;代理审判员:孙小平韩梅。
二审审判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康国英;代理审判员:何波周其蒙。
二审再审审判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范宏;代理审判员:傅国忠周萍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4月4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4月30日。
再审审结时间:199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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