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等三人诉中国建设银行鹤壁分行存单案
案由:
侵占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鹤壁矿务局职工医院

鹤壁矿务局

鹤壁矿务局

鹤壁市郊区乡镇企业局

鹤壁市鹤山律师事务所

鹤壁代律师事务所

中国建设银行鹤壁分行大胡支行

文书字号:
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1999)山长经初字第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03月1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尚风雷 单位: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以下两点:
1.原、被告之间的存款关系是否成立?在原告将款交给被告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存款凭证。被告职工在其工作期间、场所,依被告对其的授权,吸收公众存款,为储户办理存款手续,该职工行使的是一种职务行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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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1999)山长经初字第3号。
2.案由:欠款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袁某,女,30岁,汉族,鹤壁矿务局职工医院职工。
原告:黄某,男,60岁,汉族,鹤壁矿务局退休职工。
原告:黄某1,男,32岁,回族,鹤壁矿务局职工。
委托代理人:王某,鹤壁市郊区乡镇企业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李保华,鹤壁市鹤山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鹤壁分行。
法定代表人:刘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徐秋生鹤壁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中国建设银行鹤壁分行大胡支行副行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尚风雷;审判员:工书林石铁成
6.审结时间:1999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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