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中国工商银行南安市支行水头分理处储蓄存款案
案由:
挪用公款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山西省运城市司法局

分理处

泉州志立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泉经终字第27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12月1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尤江岚 单位:
本案是因存款被人冒领引发的储蓄合同纠纷,争议的问题是:
1.本案讼争的存款是否为张某所有?
2.本案应否移送公安机关,或者中止审理?
3.南安工行水头分理处是否有过错,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第一个问题,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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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1998)南经初字第276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泉经终字第271号。
2.案由:储蓄存款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张某,男,1949年11月17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丁某,女,汉族,1967年6月20日生,山西省运城市司法局干部。
被告(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南安市支行水头分理处。
代表人:陈某,该分理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魏正、郑奇伟,泉州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景山;审判员:黄冬水苏锦裕。
二审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庄希文;代理审判员:黄哲明郭建闽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11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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