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潭证券交易营业部诉姚某委托买卖股票案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营业部部门

湖南正浩律师事务所

湘潭市工人文化宫

湘潭市明天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潭中经终字第9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12月2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谭伟 单位:
本案是证券交易中因证券商与客户委托垫付配股款手续不健全而引发的结算纠纷,是股票交易中的一种新类型案件,如何正确处理好此案,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
1.关于证券交易中的二级结算问题。它指股民买卖股票要通过证券商来进行,股民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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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1999)雨经初字第20号。
二审判决书: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潭中经终字第93号。
2.案由:委托买卖股票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湖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潭证券交易营业部(简称湘潭证券交易经营部)。
委托代表人:刘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龙某,该营业部部门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刘宏湖南正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姚某,男,193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桃江县人,湘潭市工人文化宫退休工人。
委托代理人(一审):严志红,湘潭市明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德云;审判员:李瑛周拥军。
二审法院: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崔昊;代理审判员:崔卫斌覃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5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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