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诉中国建设银行南宁市园湖支行等股票侵权案
案由:
票据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广西南宁得乐电子有限公司

广西科技经济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南市经终字第19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07月0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柏映 单位:
本案各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有如下几个:
1.双方的合意透支资金进行股票交易的行为是否有效。杨某在建设信托投资公司开立资金账户以后,一直透支建设信托投资公司的资金进行股票交易,建设信托投资公司对杨某的透支行为未提出异议,应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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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新城区人民法院(1998)新经初字第417号。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南市经终字第199号。
2.案由:股票侵权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杨某,男,1955年3月8日出生,汉族,广西南宁得乐电子有限公司部门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成忠广西科技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南宁市园湖支行。
法定代表人:王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班某,男,该行办公室副主任。
被告: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南宁证券交易营业部。
负责人:李某,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某,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总裁。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疆;审判员:潘小青;代理审判员:郑晓航。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施善兵;代理审判员:王映柏李康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4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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