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林业国际合作公司诉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边境贸易进出口公司三台林场分公司等共同侵权赔偿案
案由:
刑事赔偿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1997)经终字第14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04月2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善明 单位:
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究竟谁对该1000吨棉短绒享有所有权?
1.三台公司对该1000吨棉短绒不享有所有权。其理由有三点:(1)三台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和开出信用证。按照商贸公司与三台公司签订的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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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6)新经初字第2号。
二审判决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1997)经终字第147号。
2.案由:侵权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中国林业国际合作公司(下称中林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甄某,该公司干部。
委托代理人(一审):陈某,中林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二审):杨令洲北京市天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边境贸易进出口公司三台林场分公司(下称三台公司)。
法定代表人:吾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徐某,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二审):蒋学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西域边境贸易进出口总公司(下称西域公司)。
法定代表人:阿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薛某,该公司会计。
被告(上诉人):新疆博乐市自力有限责任总公司(下称自力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王某,总经理助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皮某,该公司财务总监。
委托代理人(二审):周强北京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金利民;代理审判员:税成疆高华东。
二审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天顺;审判员:徐瑞柏;代理审判员:刘立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12月31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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