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张某1、涂某产品质量损害赔偿案
案由:
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金堂县司法局淮口法律服务所

金堂县司法局淮口法律服务所

金堂县人民法院

文书字号: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成民终字第24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04月2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陈维席 单位:
1.关于本案的性质。本案究竟是预制构件买卖合同纠纷(合同责任)还是预制构件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侵权责任),或者是二者的竞合现象呢?从我国目前产品责任制度的基本内容看,产品质量责任应属侵权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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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1998)金民初第1427号。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成民终字第246号。
2.案由:产品质量损害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张某,男,196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务农。
委托代理人(一审):张清卫,金堂县司法局淮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一审):彭智明,金堂县司法局淮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诉人):张某1,男,194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务农,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夏某,男,金堂县人民法院退休干部。
被告(上诉人):涂某,男,197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务农。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维席;代理审判员:廖诗俊黄涛。
二审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米扬红;审判员:邹天福;代理审判员:程华东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12月9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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