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铁路局哈密铁路分局诉河南省沈丘县运输公司、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丘支公司赔偿案
案由:
经济损害赔偿案例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安监室

沈丘县槐店法律服务所

运输公司

沈丘人和律师事务所

沈丘保险公司

文书字号:
哈密铁路运输法院(1998)哈经初字第3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01月0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善明 单位:
从本案三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来看,本案处理涉及如下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运输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行人和车辆通过铁路平交道口和人行过道时,必须遵守有关通行的规定。”1984年...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哈密铁路运输法院(1998)哈经初字第38号。
2.案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乌鲁木齐铁路局哈密分局(下称哈铁分局)。
法定代表人:赵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该局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刘某,该安监室主任。
被告:河南省沈丘县运输公司(下称运输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洋,沈丘县槐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胡某,运输公司干部。
被告: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丘支公司(下称沈丘保险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1,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树俊沈丘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某,沈丘保险公司干部。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哈密铁路运输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平;审判员:阿木提刘天顺
6.审结时间:1999年1月6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