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塑料集团公司诉嘉宏航运有限公司、远东货运班轮公司案 承运人的确定及其无单放货责任
案由:
提单质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厦门海事法院(1998)厦海法商初字第08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04月0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涛 单位:
本案是一起因无提单交付货物致使托运人遭受货物损失而引起的纠纷。与其他无正本提单放货案件争议的焦点——承运人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有所不同,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嘉宏公司是否属于原告托运货物的承运人。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提单承运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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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厦门海事法院(1998)厦海法商初字第084号。
二审裁定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闽经终字第79号。
2.案由:提单侵权案。
3.诉讼双方
原告:福建省三明塑料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光兴、林纪武,三明天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宏航运有限公司(CARGO SERVICES FAR EAST LTD.)。
法定代表人:杨某,董事。
委托代理人:涂建葵厦门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远东货运班轮公司(FAR EAST CARGO LINE LIMITED)。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厦门海事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希舟;代理审判员:李涛田兴玉。
二审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魏光钰;代理审判员:张序涛薛琦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12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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