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某诉利伯格斯船务有限公司船员劳动报酬案 船员劳动报酬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夏梦”(SUNMARSAT)轮

恒生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凤凰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广州海事法院(1999)广海法商字第12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12月1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余晓汉 单位:
本案是一宗典型的涉外船员劳务报酬纠纷案,涉及船员劳务报酬请求权的性质、船舶优先权的属性及行使方式等问题。
船舶优先权制度是海商法特有的法律制度。《海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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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州海事法院(1999)广海法商字第120号。
2.案由:船员劳动报酬案。
3.诉讼双方
原告:格某(G),男,1945年11月11日出生,国籍:格鲁吉亚/以色列,“夏梦”(SUNMARSAT)轮船长。
委托代理人:吴冬梅恒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利伯格斯船务有限公司(Rydbergs Shipping Limited)。
法定代表人:A,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倪志强上海市凤凰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州海事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斌;审判员:詹卫全;代理审判员:黄青男
6.审结时间:1999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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