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厦经初字第431号。
3.诉讼双方
申请人:万时红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某。
被申请人: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阮某,董事长。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丽雪;代理审判员:白菲莱、陈朝阳。
(二)诉辩主张
申请人万时红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万时红集团)诉称:在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海洋集团)与万时红集团股票受让中介报酬纠纷仲裁案中,厦仲裁字(1999)第041号裁决适用法律严重错误,导致对案件定性和裁决错误,是典型的枉法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理由如下:1.仲裁意见认为协议书是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分公司(系海洋集团的下属企业,已公告终止经营,债权债务均由海洋集团承担,下称租赁公司)与万时红集团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没有超越经营范围,应认定为有效;仲裁意见还认为租赁公司已履行了协议书约定的居间服务义务。而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经纪人管理办法》,租赁公司并无从事股票经纪的经营范围,已触犯国家的法律、规范,应认定协议书无效。2.裁决书裁决万时红集团给付海洋集团居间报酬人民币140万元,而协议书约定的报酬为给付股票,裁决一方面认为协议书有效,一方面又变更给付标的,是自相矛盾。变更给付标的必须有法律或合同依据,而本案并无可变更给付标的的任何依据。
被申请人海洋集团辩称:1.厦仲裁字(1999)第041号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审理程序及裁决内容合法,是有效的仲裁裁决;2.申请人提出的撤销本案仲裁裁决的理由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故其申请没有法律依据。
(三)判案理由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系针对仲裁员在裁决案件时的个人行为而言,构成本项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主要是仲裁员在裁决案件时主观上有枉法的故意,仅从裁决所适用的法律正确与否的角度来判断仲裁员是否有枉法仲裁行为显然不够。本案申请人未举证证明本案仲裁员在裁决案件时主观上有枉法的故意,故其提出厦仲裁字(1999)第041号仲裁裁决是典型枉法仲裁的理由不充分,其关于撤销仲裁裁决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四)定案结论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裁定:
驳回申请人万时红集团提出的撤销厦仲裁字(1999)第041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万时红集团负担。
(五)解说
本案是当事人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案件。现结合案件对申请撤销国内仲裁案件的审理进行一些探讨。仲裁裁决的撤销是指仲裁裁决有法律规定应予撤销的情形,仲裁机构所在地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撤销该仲裁裁决,使之归于无效。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中,当事人以仲裁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的居多,以仲裁裁决有第(六)项情形的则较为少见。如本案当事人以仲裁裁决属枉法裁决为由申请法院予以撤销,应属《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审理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如何理解该项规定的“枉法裁决行为”以及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中申请人的举证责任问题。
1.对“枉法裁决行为”的认定。《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仲裁员在仲裁案件时有“枉法裁决行为”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撤销仲裁裁决。这条规定明显是针对仲裁员在裁决案件时的个人行为而言。那么,审判实践中如何对“枉法裁决行为”进行认定呢?
(1)能否从“适用法律错误”推断出仲裁员在仲裁案件时有“枉法裁决行为”?本案申请人以“仲裁裁决适用法律严重错误(其实,适用法律错误作为一个法律专门术语,是相对于适用法律正确而言,并无一般错误和严重错误之分),导致对案件定性和裁决错误,属枉法裁决”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在申请人的申请理由里面,包含着这样一个三段论逻辑推理过程——“所有适用法律错误的仲裁裁决都属枉法裁决,本案涉及的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所以,本案涉及的仲裁裁决属枉法裁决”。在这个逻辑推理中,“所有适用法律错误的仲裁裁决都属枉法裁决”这个大前提是否真实呢?现实中,有些适用法律错误的仲裁裁决确属枉法裁决,有些适用法律错误的仲裁裁决并不属枉法裁决,例如,仲裁员由于受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在对法律的理解上有时可能存在一定的偏差,有些仲裁案件在适用法律上可能出现错误,如果说这些“适用法律错误”的仲裁裁决属“枉法裁决”的话,未免过于武断和不近情理。更何况许多法律规定本身就给予了法官和仲裁员极大的自由裁量权,此时判断适用法律是否错误就更难。可以说,“所有适用法律错误的仲裁都属枉法裁决”这个判断是真假不定的。从真假不定的大前提不能当然地推出正确的结论,也就是说,仅从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不能当然地推断出仲裁裁决属“枉法裁决”,也不能直接证明仲裁员在仲裁案件时有“枉法裁决行为”。
(2)如何认定仲裁员在仲裁案件时有“枉法裁决行为”?仲裁行为是表现仲裁员意识和意志的外部动作。至今为止,并无任何有权解释机关对“枉法裁决行为”作出解释。但是参照法学理论及司法实践,“枉法裁决行为”应当解释为: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决的行为。仲裁员的“枉法裁决行为”在构成上应包括主、客观两方面要件,即不仅客观上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要有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决的行为,而且主观上仲裁员要有枉法的故意,两者应同时具备,缺一不可,仅有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决的行为,而无仲裁员在仲裁案件时的枉法故意,或者仅有仲裁员在仲裁案件时的枉法故意,而无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作裁决的行为,均不足以构成“枉法裁决行为”。法院在对仲裁员的“枉法裁决行为”进行认定时,必须严格坚持主客观要件统一的原则。客观方面是有形的,比较容易认定;主观方面是无形的,比较难以认定,实践中,可以通过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裁决有否违背事实和法律),结合仲裁员在仲裁案件过程中有否违反法律规定和常理的行为来进行综合判断。
综上所述,本案申请人仅从裁决所适用的法律正确与否的角度来判断仲裁员是否有枉法仲裁行为显然不够,其尚需证明本案仲裁员在裁决案件时主观上有枉法的故意。
2.申请人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申请人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诉讼中应负什么样的举证责任?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有无收集证据的义务?当事人有无申请法院收集调查证据的权利?仲裁制度是独立于民事诉讼制度之外的一种解决私权利纠纷的制度,与民事诉讼制度有着很大的区别。《仲裁法》是仲裁的程序法,是一部专门性法律,法院在审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时,应当依照《仲裁法》规定的程序进行,除非《仲裁法》没有作出规定而需要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才能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关于申请人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诉讼中的举证责任问题,《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作出了如此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关于法院如何对该类型案件进行审理,《仲裁法》中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作出了如此规定,“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第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举证责任由申请人负担;第二,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没有主动收集证据的义务。审理该类案件时,法院主要负责审查、核实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是否属实以及该证据是否充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销情形,如果证据属实和充分,裁定撤销仲裁决;如果证据不实或不充分,裁定驳回申请。
本案申请人向法院提供的证据只有一份裁决书,其以该裁决书所体现的内容来证明仲裁裁决属枉法裁决,但是仅凭这份裁决书的内容,即使能够证明仲裁裁决是“适用法律错误”,也不能认定仲裁员在仲裁案件时有“枉法故意”;为了证明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有“枉法故意”,申请人尚需提供仲裁员在仲裁案件时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证据,但是申请人没有提供这方面的证据,因此,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
(白菲莱)
案例来源: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0年商事审判暨行政审判案例卷》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351 - 354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