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珠海经济特区福海娱乐城发展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管辖权异议案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贵法经二终字第1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03月12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刘永菊 单位:
1.关于管辖异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
展开

(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
一审裁定书: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1998)南经初字第339号。
二审裁定书: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贵法经二终字第13号。
2.案由:承包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陈某,男,1957年5月出生,住贵阳市。
被告(上诉人):珠海经济特区福海娱乐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海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某,董事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代理审判员:黄飞。
二审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霞;代理审判员:马华朱晓龙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1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3月12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