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诉黄山区电信局移动电话服务案
案由:
妨害公务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1999)黄经初字第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07月1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翟建中 单位:
该案是移动电话用户与电信局话费纠纷案。这在当前是个较普遍的问题。这类问题的特点在于电信部门与用户既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电信部门又执行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的政策。可以说不少电信部门没有让消费者明明白白地消费,产生矛盾后,又不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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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1999)黄经初字第5号。
2.案由:移动电话服务案。
3.诉讼双方
原告:汪某,男,27岁,汉族,黄山市人,个体驾驶员。
被告:黄山区电信局。
法定代表人:盛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江某,该局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房后昌黄山飞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程生;代理审判员:杨宝宏唐艳玲
6.审结时间:1999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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