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宝马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诉晋江盛威织造有限公司等汽车维修协议案
案由:
行政复议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厦门建昌律师事务所

晋江市金井镇华侨服务所

晋江盛威织造有限公司

泉州醒狮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法院(1999)开经初字第52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07月1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戴卫真 单位:
1.委托行为的责任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本案中,被告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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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调解书字号:福建省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法院(1999)开经初字第528号。
2.案由:汽车维修协议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厦门宝马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涂崇禹、曾健,厦门建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盛威织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呈祥,晋江市金井镇华侨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某,男,194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香港居民,晋江盛威织造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某(系杨某的亲戚)。
被告:石狮市立群笔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龚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斌泉州醒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戴卫真;代理审判员:陈锦璇吕云平
6.审结时间:1999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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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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