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1999)新经初字第233号。
3.诉讼双方
原告:济南洗衣机厂销售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维智,海南省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荣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陆知信;代理审判员:曲洁、陈泰武。
(二)诉辩主张
原告诉称:我公司与被告荣宝公司就联合参加乌克兰、俄罗斯家电展览会签订协议书,协议约定:由被告负责安排、落实展览会上一切事宜,参展费用由我公司与被告双方均摊。我公司负责提供参展样机4台,被告负责展出后样机的处理工作,并按我公司出厂价将款项汇往指定银行账号。双方协商核定了参展费用预算共计人民币278610元,双方均摊各付139305元。其后,我公司按约定将样机及现金145000元交付被告。1997年10月29日,我公司和被告各派一人到俄罗斯参加展销会,但俄罗斯、乌克兰的展销会并没有举行。事后,被告拒不退还我公司已给付的展销费及样机款。被告仅给我公司3张黑龙江省的服务业及旅店业空白发票,称由我公司自填费用金额报销。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返还我公司参展费用人民币145000元及样机款人民币11563元,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我方与原告从未签订过任何协议书,故根本谈不上履行或违约。我公司没有收到过原告方145000元现金,原告方提供的2张(18000元及95000元)收条没有写明是收到原告方的,故不能认定是原告方付款。收到陈某3万元的收条,是陈某委托我公司办理护照、签证及支付赴俄罗斯旅游费用,陈某1997年10月27日从哈尔滨太平国际机场乘飞机抵俄罗斯布拉戈维申斯克,1997年10月30日返回(有护照、出入境证为证)。故请求法院将原告的起诉驳回。
(三)事实和证据
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997年10月7日,原、被告双方经协商,就联合参加乌克兰、俄罗斯家电展览会签订了协议书。协议约定:由被告负责安排、落实展览会上一切事宜,原告负责提供参展所需样机4台,并提供参展所需有关证明及宣传资料;原告按被告指定地点、时间准时将样机送往指定地点(境内),出境及有关手续由被告负责办理;参展费用由原、被告双方均摊;被告负责展出后的样机的处理工作,按原告方出厂价将款项汇往原告所指定银行账号。该协议书原、被告加盖单位印章。协议签订后,被告法定代表人曹某分别于1997年9月7日、9月15日、10月9日、10月23日、10月26日共收到原告人民币143000元,曹某写了五张收条给原告,并在收条上签名。原、被告约定联合参加的乌克兰、俄罗斯家电展览会没有举行,约定的参展费没有支出。被告对协议书盖有其公章有异议,但未向法庭申请对协议书加盖其公章进行鉴定。
另查:原、被告除就联合参加乌克兰、俄罗斯家电展览会签订协议外,没有其他经济往来。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原、被告于1997年10月7日签订的关于联合参展的协议书。
2.被告法定代表人曹某写给原告的5张共计人民币143000元的收条。
3.法庭审理笔录。
(四)判案理由
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原、被告于1997年10月7日签订的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原告预付参展费143000元给被告,因约定在乌克兰、俄罗斯举行的家电展览会没有举行,即没有支出会务费、广告费、展位费等费用,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参展费145000元,因其中2000元是被告职员周丽的借款,与本案无关,被告应归还原告参展费143000元。被告提出从未与原告签订任何协议书及未收到原告方145000元现金与事实不符,要求驳回原告起诉无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样机款人民币11563元,证据不足,不予以支持。
(五)定案结论
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被告荣宝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济南洗衣机厂销售公司参展费143000元。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641元,由被告负担4000元,原告负担641元。
(六)解说
参展费用纠纷是一种新型的经济纠纷案件,是我国实行市场经济、扩大对外经济往来的产物。本案的纠纷,主要涉及联合参展合同的效力、不可抗力导致的后果以及双方债务的认定问题。
1.关于合同的效力问题。原、被告经友好协商,就联合参加俄罗斯、乌克兰家电展览会达成共识,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当事人均在协议书上签字盖章。因此,该合同是有效的合同。
2.认定是当事人违约还是不可抗力造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处理本案的关键。本案中,由于不可预知的原因,使协议书中约定的在俄罗斯和乌克兰的展览会并没有举行,致使不能实现联合参展的合同目的。该原因既不是原告违约造成的,也不是被告违约造成的,而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根据《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现《合同法》也有类似规定),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而由于原定在俄罗斯、乌克兰两国的展览会没有举行,原预算的会务费、广告费等亦没有支出,被告预收了原告的参展费用理应全部返还原告。
3.确定双方的债权债务是解决本案纠纷的最终目的。在本案中,有五张收条(共计143000元)是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曹某写的,虽然未写明是收到原告的,但被告并不能举证加以反驳,且被告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应视为被告的行为,因此,结合其他证据,可以认定143000元为被告预收原告的参展费用。由于展览会没有举行,且原、被告无其他经济来往,所以,被告应将143000元返还给原告。原告提出要被告退回样机款,由于无证据证明被告收到机样,故不予支持。至于被告职员周丽的2000元借款,没有材料能够证明与本案有关,故应另案处理。
济南洗衣机厂作为生产小鸭圣吉奥牌洗衣机的国内知名厂家,通过其销售公司在国外开展览订货会,把我国的名优产品推出展览,无疑是打开国际市场的一条捷径。但一个大型的国际展览会,需要的条件是多方面的,并非国内厂家的想当然。对此,事先应有所估计,做好市场调查,分析国内外的政治经济形势,做到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否则,不仅浪费人力、物力,而且还会造成不必要的纠纷。
(朱庆雄)
案例来源: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0年商事审判暨行政审判案例卷》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374 - 37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