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鑫成建筑机械化安装总公司诉宜昌飞越长江体育有限公司返还风险抵押金案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宜中经终字第11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12月0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黄德文 单位:
1.认定飞长体育公司是不是飞长筹委会的自然延续是本案需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如结论为肯定,飞长体育公司对本案债务的清偿应义不容辞。鑫成建安公司所主张的诉讼理由包含有此意,但从其举证和实际情况看,飞长体育公司是由发起人提交发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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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1999)西经初字第79号。
二审判决书: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宜中经终字第110号。
2.案由:返还风险抵押金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宜昌鑫成建筑机械化安装总公司(以下简称“鑫成建安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汪某,该公司业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曹本富湖北宜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宜昌飞越长江体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长体育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李晓清宜昌市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尹暹宾;代理审判员:袁娟左树青。
二审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余焕春;代理审判员:董春阳;审判员:黄德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7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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