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银通房地产公司诉新疆天亚工贸公司房地产开发合同案
案由:
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银通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北方律师事务所

银通公司

天亚公司

天亚公司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乌中民初字第5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10月2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卫东 单位:
银通公司与天亚公司房地产开发合同虽设立在先,但其性质属债权,在未进行物权行为前,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原则,工商银行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办事处基于对房产登记的公信力与天亚公司设立的抵押担保物权,具有优先权,银...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乌中民初字第56号。
2.案由:房地产开发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新疆银通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银通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某,银通公司职员。
被告:新疆天亚工贸公司。
法定代表人:银某,天亚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某,天亚公司副经理。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阿达来提;审判员:张建池;代理审判员:刘若昱
6.审结时间:1999年10月28日。

相关案例推荐

本案法律依据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