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某、刘某诉南阳市城区金属材料公司清算小组、南阳市卧龙区民政局非法集资案
案由:
非法行医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南阳宾馆

南阳航天水泥厂

南阳宏图阁律师事务所

公司清算小组

南阳汉源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南经终字第27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07月2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天歌 单位: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卧龙区民政局是否对南阳市城区金属材料公司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人民法院一、二审认定的事实,卧龙区民政局作为南阳市城区金属材料公司的开办单位,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开办时,以自己下属单位福利院的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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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1998)卧龙经初字第1112号。
二审判决书: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南经终字第270号。
2.案由:非法集资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牛某,男,54岁,汉族,河南省南阳市人,南阳宾馆经理。
原告(被上诉人):刘某,女,55岁,汉族,河南省南阳市人。
委托代理人(二审):田某,南阳航天水泥厂职工。
委托代理人(二审):吴志刚南阳宏图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市城区金属材料公司清算小组。
诉讼代表人:丁钦,该公司清算小组组长,卧龙区民政局干部。
被告(上诉人):卧龙区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兰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丁某,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二审):邓某,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二审):王振奇南阳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方云;审判员:李景新曾朝霞。
二审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邹字生;审判员:余顺波江献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12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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