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不服南通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行政处理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上海市现代律师事务所

南通大明律师事务所

南通市公安局

南通市公安局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通行终字第3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04月0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崔巍 单位:
本案是一起公安机关在公民出入境管理中,涉及公民国籍问题的行政案件。该案主要争议焦点有三:
1.在多米尼加国护照上做不承认标记是不是国家行为?
何谓国家行为,在本案判决之时,有关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并未明确规定,理论上也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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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再审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1997)崇行再初字第32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通行终字第30号。
2.案由:不服出入境管理行政处理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马某,男,1948年11月5日生,汉族,江苏省通州市人。
一审再审委托代理人:郑昌伟上海市现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再审委托代理人:葛志军南通大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南通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刘某,局长。
一审再审、二审委托代理人:李某,南通市公安局干部。
一审再审、二审委托代理人:严某,南通市公安局退休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再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海滨;代理审判员:陆宇峰张继萍。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建平;审判员:施汉忠;代理审判员:王锡明
6.审结时间
一审再审审结时间:1999年1月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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