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要求华宁县公安局归还被盗物并行政赔偿案 行政不作为
案由:
行政赔偿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元江县糖烟酒公司

局刑侦大队

文书字号: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玉行初字第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03月3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孙中 单位:
1.公安机关作为具有行政管理和刑事侦查职能的行政机关,在刑事案件侦查终结后,不依法返还公民被盗物的行为,不是刑事侦查行为,而是行政机关不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公民对此类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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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玉行初字第4号。
2.案由:要求归还被盗物并行政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李某,男,35岁,汉族,云南省元江县人,元江县糖烟酒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李某1,无业。
被告:云南省华宁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张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余某,该局刑侦大队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尚某,该局民警。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中;审判员:李增富赵凡
6.审结时间:1999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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