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油市群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江油工商分局不予办理企业年检、变更登记行政案
案由:
不动产登记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绵行初字第1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12月1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安志民 单位:
本案系行政职能机关江油工商分局不作为的行政案件,省内各新闻媒体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领导都十分关注这一重要的行政案件。
1.本案诉讼的形成过程。1999年3月11日,被告江油工商分局认为原告群英公司有违反《公司法》的行为,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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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绵行初字第11号。
2.案由:不予办理企业年检、变更登记行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江油市群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群英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某,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箐江油市太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谭方文绵阳市联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油分局(以下简称江油工商分局)。
法定代表人:杨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江油工商分局经检、法制科副科长。
委托代理人:王福礼绵阳市弘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刘某,群英公司董事长(1999年8月27日在本案诉讼中由被告江油工商分局变更确认)。
委托代理人:范顺如绵阳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文清;审判员:姬小兵;代理审判员:欧阳晓
6.审结时间:1999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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