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不服黄山市黄山区地方税务局税务处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黄山正天律师事务所

黄山市黄山区地方税务局

黄山正天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1999)黄行初字第0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12月0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管恒春 单位:
原告李某从事饮食业,在一定的时间内开具收款收据和商业零售统一发票,是偷税行为。其违法行为是竞合违法行为。理论上称为行为的“法条竞合”。由于各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复杂、交错规定,致使行为人的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触犯数个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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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1999)黄行初字第06号。
2.案由:不服税务处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李某,男,44岁,汉族,黄山市黄山区人,个体餐饮业主。
委托代理人:房后昌黄山正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山市黄山区地方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崔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某,黄山市黄山区地方税务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谷明黄山正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级。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管恒春;代理审判员:桂蓉辉王铁梅
6.审结时间:1999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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