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戚墅堰区房产管理局不服常州市交通局航道管理行政处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常州希望律师事务所

常州市交通局

江苏省交通厅

常州市航道管理处

常州国联律师事务所

常州希望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行上字第1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09月0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曹锡林 单位:
行政机关之间发生争议不请求上级政府处理,而对簿公堂寻求法律途径解决,这是我国法制进步的表现。鉴于在本案处理上存在着不同的认识,有必要对分歧的焦点进行剖析。
1.本案审理应否参照省政府的办法。首先,《办法》属于执行性(解释性...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1999)行字第1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行上字第15号。
2.案由:不服航道管理行政处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常州市戚墅堰区房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孙某,局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宋某,该局干部。
二审委托代理人:曹华德常州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常州市交通局。
法定代表人:王某,常州市交通局局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仲某,江苏省交通厅干部。
一审委托代理人:张某,常州市航道管理处干部。
二审委托代理人:葛鸿常州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常州市戚墅堰区城市管理与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刘某,局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陆银华常州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曹锡林;审判员:朱向群;代理审判员:肖天存。
二审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少平;审判员:王碧野;代理审判员:段若鹏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7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9月9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