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某诉大丰市卫生局拒绝履行鉴定医疗事故的法定职责案
案由:
医疗事故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再审
代理律所:

大丰市草庙镇竹港村四组

大丰市卫生局医政股

文书字号: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1999)大行再字第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05月2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吴淮平 单位:
本案是行政不作为案件。争议的焦点是被告主体是否适格,即大丰市卫生局是否构成本案被告。主要有两种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不能以卫生局为本案被告。依据是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对医疗事故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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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1998)大行初字第2号。
再审判决书: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1999)大行再字第1号。
2.案由:拒绝履行鉴定医疗事故法定职责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康某,女,49岁,大丰市人,大丰市XX镇XX村农民。
委托代理人:房某,男,51岁,大丰市人,系原告之夫,农民。
被告:大丰市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颜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男,大丰市卫生局医政股股长;倪某,男,大丰市卫生局医政股副股长。
4.审级:一审、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军涛;审判员:袁菊新季自道。
再审法院: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肖正祥;审判员:杨鹤新沈恩德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5月8日。
再审审结时间:1999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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