蕉岭县兴福供销社谢陂门市不服蕉岭县农业局行政处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梅中法行终字第1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06月25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贺璐 单位:
本案涉及证据的采用和程序审查,有必要进行分析。
1.证据的采用问题。蕉岭县农业局认定谢陂门市的违法事实是经销假“瘟克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下列农药为假农药:(一)以非农药冒充农药或者以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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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1998)蕉行初字第5号。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梅中法行终字第10号。
2.案由:不服农业行政处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蕉岭县兴福供销社谢陂门市(以下简称谢陂门市)。
法定代表人:钟某,负责人。
被告(上诉人):蕉岭县农业局。
法定代表人:郭某,局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伟权;审判员:李汉亩李新红。
二审法院: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丘绮凡;审判员:曾洪坚;代理审判员:贺璐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12月11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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