晏某不服内江市市中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核定养老金决定案
案由:
行政裁决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内江市市中区史家镇商业联合公司

成都铁路局成都建筑段

内江市市中区法律服务所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文书字号: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内行终字第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10月1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王雪梅 单位:
此案属新类型案件,主要涉及三个问题:一是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核定是否可诉具体行政行为;二是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是否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三是核定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法律适用问题。
1.基本养老金的核定应属可诉具体行政行为。根据国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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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1999)市行初字第3号。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内行终字第7号。
2.案由:不服核定基本养老金决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晏某,女,194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小学肄业,内江市市中区史家镇商业联合公司退休职工。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黄某,男,60岁,内江市市中区人,成都铁路局成都建筑段退休工人,系原告之夫。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谢凤荣,内江市市中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诉人):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陈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向某,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职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春;代理审判员:吴中燕周利芬。
二审法院: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苏本英;审判员:李容;代理审判员:王斌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6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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