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等98人不服金秀瑶族自治县乡镇企业管理局财产行政处理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柳州市海天法律事务所

金秀瑶族自治县桐木镇企业办公室

金秀瑶族自治县头排镇党委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8)柳地行初字第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12月3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王璋 单位:
1.被告金秀县企业局作出的金企字(1998)10号关于给桐木镇原建筑队全体同志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是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应否为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此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该“复函”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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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8)柳地行初字第5号。
2.案由:不服财产行政处理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原象州县桐木人民公社建筑工程队工人陆某等98人(以下简称原桐木建筑队)。
诉讼代表人:陆某,男,59岁,瑶族,农民,住金秀瑶族自治县XX镇XX村。
诉讼代表人:李某,男,60岁,壮族,农民,住金秀瑶族自治县XX镇XX街XX号。
诉讼代表人:罗某,男,61岁,壮族,农民,住柳州市XX路XX号。
委托代理人:黄永坚、董宏华,柳州市海天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金秀瑶族自治县乡镇企业管理局(以下简称金秀县企业局)。
法定代表人:卢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覃某,金秀瑶族自治县桐木镇企业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某1,金秀瑶族自治县头排镇党委书记。
第三人:金秀瑶族自治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金秀县第四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2,经理。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莫星勇;审判员:张帆;代理审判员:王璋
6.审结时间:1998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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