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南郊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诉太原市小店区国有资产管理局侵犯企业财产权案
案由:
侵犯知识产权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并行初字第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12月1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周雪松 单位:
近年来,行政机关侵犯企业财产权、经营自主权的案件时有发生。本案是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此类案件中标的额最大、内容最复杂、案件影响也最大的一起案件。1999年12月9日的《人民日报》对此案作了专题报道。
我国《宪法》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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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并行初字第5号。
2.案由:侵犯企业财产权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太原市南郊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
原法定代表人:周某,总结理。
委托代理人:张世平、李艾梅,山西省天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小店区国有资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张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1,太原小店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孙智山西科贝证券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润树;审判员:邢瑞英周雪松
6.审结时间:199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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