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华顺无线寻呼联合公司不服湖北省邮电管理局及湖北省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停通中继线行政处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局法律事务部

局法律事务部

文书字号: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武行初字第11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12月27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金志华 单位:
1.本案进行判决为何以超越职权而不以其他理由判决撤销?撇开超越职权不谈,对停通的四条中继线不予恢复的行为也是于法无据的。邮电部制发的《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经营单位启用新的无线电频点的,应报通信主管部门备案”。同时,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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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武行初字第117号。
2.案由:不服停通中继线行政处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武汉市华顺无线寻呼联合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原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湖北省邮电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赵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该局法律事务部主任。
委托代理人:芮某,该局法律事务部工作人员。
被告:湖北省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
代表人:张某,该室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某,该室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谌某,该室工作人员。
4.审判: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端;审判员;金志华倪笃志
6.审结时间:199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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