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自来水公司不服常德市武陵区水利水电局行政处理决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湖南天迪律师事务所

常德市邮政局

文书字号: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常行终字第3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01月2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周朝辉 单位:
本案的焦点就是对“堤防维护费”的收费性质如何认定的问题。一审法院对这个问题的认识采取了保守的原则,直接以湖南省财政厅、物价局(1994)湘价费字第76号文件和被告的收费许可证中认定的收费性质作为定案的依据。二审法院对这个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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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1999)武行初字第17号。
二审判决书: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常行终字第31号。
2.案由:不服行政处理决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常德市自来水公司(以下简称市自来水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晓明湖南天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常德市武陵区水利水电局(以下简称区水利水电局)。
法定代表人:陈某1,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裴某,常德市邮政局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朝辉;审判员:谢玉鸣王宝丰。
二审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顺舟;审判员:姚敦贵覃宏庆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9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0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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