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某不服富顺县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罚款案
案由:
撤销婚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自行终字第2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11月2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生武 单位:
这是一起因婚姻行政处罚争议案,本案在审理中所涉及的问题在我们的行政执法和审判实践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1.富顺县民政局在贺某违法取得结婚登记8年之后,是否还有权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一种观点认为,在贺某与刘某领取结婚证已逾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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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1999)富行初字第10号。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自行终字第20号。
2.案由:不服撤销婚姻登记、罚款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贺某(曾用名贺某1、贺某2、贺某3),女,1972年1月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荣昌县人,住四川省富顺县城关镇高峰村2组。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李荣光重庆市荣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富顺县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唐某,局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杨某,系该局民政股股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周正文系顺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显华;审判员:陈家荣;代理审判员:刘畅。
二审法院: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静;审判员:罗昌文;代理审判员:吕建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8月9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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