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刘某因错捕、错判申请南平市人民检察院、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同赔偿案
案由:
错误执行赔偿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江西省安福县土产公司

江西省安福县土产公司

文书字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1999)闽法委赔字第2号
审结日期:
1999年11月2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李晖 单位:
本案涉及如何理解和适用《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请求赔偿时效。《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的,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本案中南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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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决定书字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1999)闽法委赔字第2号。
2.案由:错捕、错判共同赔偿案。
3.双方当事人
赔偿请求人:陈某,男,1952年1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原系江西省安福县土产公司副经理。
赔偿请求人:刘某,男,1949年8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县人,原系江西省安福县土产公司经理。
赔偿义务机关: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许某,院长。
赔偿义务机关:南平市人民检察院。
法定代表人:陈某1,检察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赔偿委员会成员:康英、陈祥干、夏冬英、陈传桄、何鸣。
6.审结时间:1999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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