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田县大桥锦辉胶粘剂厂诉古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违法扣留财物及行政侵权赔偿案
案由:
行政赔偿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中国律师学研究所

中国律师学研究所

宁德众兴律师事务所

古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书字号:
福建省宁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8)宁中赔初字第0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03月2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希星 单位:
本案是一起原告既诉被告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又同时请求行政侵权赔偿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之规定,受诉法院分别立案,合并审理。一、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主要涉及以下问题:
1.本案被告对原告实施强制扣留财物之具体行政行...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宁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8)宁中行初字第03号;福建省宁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8)宁中赔初字第01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闽行赔终字第1号。
2.案由:违法扣留财物及行政侵权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古田县大桥锦辉胶粘剂厂。
法定代表人:陈某,厂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孙某,中国律师学研究所副所长。
二审委托代理人:李某,男,中国律师学研究所工作人员。
被告(被上诉人):古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余某,局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郑洪田宁德众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陈某1,男,古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人员,住古田县XX区。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宁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苏跃生;代理审判员:关萍蒋寿良。
二审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传桄;代理审判员:林爱钦李晖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12月7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3月22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