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诉郑某继承案
案由:
财政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海口市振东五金铸造厂

海口市罗牛山农场

海南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

海口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

海口市五一厂

海南机械厂

海口市轻工机械厂

文书字号: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海口民终字第11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12月0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方继云 单位:
1.如何认定海口市大东路1X0号房屋的产权归属。根据有关证据及审理查明的事实,一审法院认定该房屋为吴某9产业,后吴某9将房屋交由其子吴某7(原告生父)使用。吴某9死后,该房屋未进行分割,由吴某7继续使用,吴某9的其他儿女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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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1993)振民初字第202号。
二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海口民终字第111号。
2.案由:继承。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吴某,男,汉族,海口市振东五金铸造厂工人,住海口市。
诉讼代理人(一审、二审):吴某1,男,海口市罗牛山农场工人。系吴某之子。
诉讼代理人(一审):陈经鹤海南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郑某,女,汉族,住海口市。
诉讼代理人(一审):韩颂海口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吴某2,男,汉族,海口市五一厂工人,住海口市。
第三人:吴某3,男,汉族,住海口市。
第三人:吴某4,男,汉族,海口橡胶三厂工人,住海口市。
第三人:吴某5,女,汉族,海南机械厂退休工人,住海口市。
第三人:吴某6,女,汉族,海口市轻工机械厂工人,住海口市。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海南省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思;人民陪审员:柯秉刚朱临年。
二审法院: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兹凤;代理审判员:甘文萍裴裴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8月25日(报请本院院长及上级法院批准延长审限)。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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