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等诉闽西宾馆、龙岩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确权及给付拆迁补偿费案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龙岩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5)岩民终字第25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11月1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素斌 单位:
原告与谢某16馆的关系是租赁关系,但应是永远租赁关系,该馆产权仍应属谢某16馆众所有,1943年国民党政府的土地权状及1953年的政府验契,进一步说明原告方只是代理人而不是所有权人。原内务部地字第第X号《关于寺庙房产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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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法院(1995)龙民初字第21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龙岩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5)岩民终字第258号。
2.案由:房屋确权及给付拆迁补偿费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谢某、林某、谢某1、谢某2、谢某3、谢某4、谢某5、谢某6、谢某7、谢某8、谢某9、连某、谢某10、谢某11、谢某12、谢某13、谢某14、曾某、曾某1、曾某2,除谢某现住台湾省外,其余均居住龙岩市。
诉讼代理人(二审):江国存龙岩市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闽西宾馆。
法定代表人:欧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邹志坦龙岩市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龙岩市房地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张某,局长。
诉讼代理人:黄礼亭龙岩市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俊英;审判员:吴庆华张伟健。
二审法院:福建省龙岩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群浪;代理审判员:丁建岩游志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7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11月13日(经院长批准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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