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等诉陈某1确认房屋居住权案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嘉定区汽车运输公司

上海市正大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嘉定区飞跃五金厂

嘉定区三皇桥小学

嘉定区汽车运输公司

嘉定区劳动服务公司

上海市正大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1995)嘉民初字第51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6月2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胡飞兵 单位:
随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职工买房、建房日趋普遍,尤其是在公有住房制度改革中,房屋成年同住人之间为争夺购房人资格以及在公有住房出售后,购房人与其他同住成年家属之间为居住等问题时常发生矛盾。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法院,在处...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1995)嘉民初字第516号。
2.案由:确认房屋居住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女,1963年3月22日生,汉族,上海市嘉定区人,嘉定区汽车运输公司售票员。
诉讼代理人:谢国民上海市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封某,上海市嘉定区飞跃五金厂职工。
原告:陈某,女,1985年6月28日生,汉族,上海市嘉定区人,嘉定区三皇桥小学学生。
法定代理人:王某(陈某之母亲),嘉定区汽车运输公司售票员。
被告:陈某1,男,1935年10月30日生,汉族,上海市嘉定区人,嘉定区劳动服务公司职工。
诉讼代理人:谭建忠上海市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代理审判员:胡飞兵
6.审结时间:1995年6月22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