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诉泸县城乡建设开发公司预售商品房案
案由:
商标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民终字第21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10月23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赖永芬 单位:
1.关于预售房屋合同的效力。周某与开发公司签订合同时,根据我国物价局、建设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联合颁发的《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就房屋结构、质量、地理位置及市场行情等,对房价进行了充分协商,最后约定价格为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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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泸州市市中区人民法院(1995)法房民初字第14号。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民终字第210号。
2.案由:预售商品房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周某,男,39岁,汉族,四川省泸州市人,工人。
诉讼代理人(一审):李少平泸州市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殷雪梅泸州市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泸县城乡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下称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汪仲儒泸州市江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梁炳奎泸州市江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泸州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何格全。
二审法院: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严绍兴;审判员:代秀月;代理审判员:魏冬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5月21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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