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金瓯房地产开发公司诉防城港市防城区民族工艺美术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案
案由:
商标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防中法民初字第4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12月2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潘晓晖 单位:
本案首先涉及的是合同的性质问题。根据本案的案情,其涉及的合同看似房屋转让合同,即房屋买卖合同,但从其内容及实际操作角度讲,实为商品房预售合同。因为被告收取的是定金及预付购房款,此时被告并未有已建成的房屋用于转让出售,故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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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防中法民初字第44号。
2.案由:预售商品房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防城港市金瓯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宁学义防城港市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防城港市防城区民族工艺美术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谢某,防城港市防城区二轻工业局局长。
诉讼代理人:周壁昆防城港市防城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潘晓晖;代理审判员:黄文德兰云英
6.审结时间:1995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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