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诉彭某1等房屋买卖案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贺县人民医院

柳州市航运总公司职工医院

柳州市正大律师事务所

柳州市港务监督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5)梧地民终字第13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11月3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黄献年 单位:
买卖或转让城市(镇)私有房屋,是解决当前房屋供求矛盾,调剂公民之间住房的有效方法。买卖或转让城市(镇)私有房屋而引起的纠纷近年来有增多的趋势,这些房屋买卖或转让纠纷又经常是由于某种原因没有办理法定的所有权转移手续,一方翻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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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地区贺县人民法院(1995)贺民初字第87号。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5)梧地民终字第130号。
2.案由:房屋转让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彭某,女,1937年11月出生,汉族,贺县人民医院退休药剂师,住广西。
被告(上诉人):彭某1,女,1941年11月出生,汉族,柳州市航运总公司职工医院医师,住柳州市。
委托代理人:秦声柳州市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诉人):冯某,男,1933年11月出生,汉族,柳州市港务监督退休干部,住柳州市。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地区贺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贺强;审判员:欧有焕黄宗图。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献年;审判员:潘延南;代理审判员:黎永忠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8月4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11月30日(经本院院长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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